跳到主要內容

Menu

班表與相關文件

志工管理須知
點閱率:836
一、依據
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落實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志願服務工作之永續經營,建立發展共識,凝聚向心力,維護暨提昇志願服務工作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服務類別
(一)隨團解說
1.支援本處受理之預約團體隨團解說服務。
2.採志工公開登記方式,依登記序號、日期及行程等,專案通知志工前往指定地點會合,隨團解說服勤。

(二)駐點解說
1.採固定(國定及例假日)輪流排班方式實施。
2.服勤地點:各遊客中心、管理站及遊憩服務據點服務台之遊客諮詢、廣播服務、展示場之導覽解說、遊客秩序管理、安全維護,及其他支援事項。
3.服勤時間:上午班(八時至十二時),下午班(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或晚班(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並得視交通、距離彈性調整。

(三)活動推廣
1.支援本處所舉辦之觀光推廣、環境教育宣導等相關活動。
2.服勤時間、地點,配合活動執行需要或專案簽核。

(四)行政支援
1.志工之聯絡、活動、資料建檔、服勤班表、寄發,志工刊物編輯及其它有關志工管理業務之執行。
2.協助外語翻譯、觀光資源調查統計、資料編纂登錄與校對,以及其他相關服務之工作。
3.服勤時間、地點、方式等,專案簽核。

四、服勤須知
(一)服勤時應穿著本處製發之制服及配件,儀容端莊且佩掛服務證。
(二)服勤期間,應堅守崗位,按時出勤並簽到、簽退,不得擅離職守。
(三)志工隨團解說服勤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應於指定時間前抵達集合地點,會合後須先主動表明身分並事先瞭解參觀團體之背景,妥為準備,並說明參觀景點之相關注意事項。
2.以友善之態度、適宜之談吐解說,並隨時注意音量及遊客反應,俾掌握解說內容。勿於遊客面前吸煙、嚼食口香糖、檳榔或其他不雅舉動。
3.尊重參觀團體意願,非經同意,勿擅自變更、縮短行程,並注意時間之掌控。
4.應提醒遊客注意旅遊安全。
5.籲請遊客愛護自然生態環境、公共設施,並遵守相關法令。
6.適時協助宣導本處施政理念及成果,如遇遊客建議事項,應立即反應本處,俾供參考改進。

(四)志工駐點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駐點解說服務地點為本處轄內各遊客中心、展館,或其他為配合行銷活動之辦理而另行指派之服勤地點。
2.駐點解說時應主動提供遊客導覽解說及諮詢服務,並提醒、勸導遊客遵守參觀相關規定。
3.駐點解說時應遵從管理人員之勤務安排,不得擅離職守,或於執勤服務台飲食、睡覺或其他有損形象之言行。

(五)為充實專業知能及服勤技巧,志工每年至少應參加八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研修課程。
(六)服勤態度應主動積極且親切熱情,並充分了解本身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確實遵守。
(七)若非緊急事故,不得任意換班。因故無法服勤者,應自行覓妥代理人,並於前三日通知本處。
(八)不得私自向遊客索取服務費。
(九)服勤期間,需致力宣導、維護景點之資源、景觀及公共(遊憩)設施等事宜。
(十)志工均為無給職,服勤期間得酌予補助膳食費及交通費,對於本處所辦理之相關活動,應主動配合並積極宣傳推廣。

五、考評與計點
(一)考評方式
1.根據志工出勤率(含研修),值勤之簽到、簽退時間及值勤時表現、遊客反映等,做為考評、異動及獎懲之依據。
2.每月由本處遊憩課彙整志工值勤簽到表,並加以統計。
3.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由本處遊憩課報請考評小組審議之。
4.服勤期間之特殊表現,由各駐點所轄之管理人員隨時反映業務承辦人處理。
5.考評會議於每年年終召開;表現良好者,除適時予以鼓勵外,將配合於年終檢討或相關聯誼活動時,辦理表揚事宜。
6.「志願服務紀錄冊」之服務時數及研修學習之登錄事宜。

(二)計點方式
本處志工考評採積點制,累積服勤四小時為積點數一點,考評方式如下:
1.隨團解說一次,以一日八小時計。
2.駐點解說一次,以半日四小時計。
3.協助舉辦重大活動之勤務,以半日四小時計。
4.農曆春節服勤點數以二倍計算。
5.其他經簽准之服勤及記點方式;如協助翻譯、校稿。
6.服勤期間若有遲到、早退情況,或未依規定穿著工作制服及佩掛服務證者,每次扣點數一點。
7.服勤遲到或早退逾一小時者,當日出勤不予採計。
8.由本處管理人員或遊客反應服勤態度不良、怠忽職守,並查證屬實者,每次扣點數二點。
9.因故無法值勤,且未依規定請假者,每次扣服勤點數一點。
10.服勤時間未主動積極、善盡職責或工作表現不力,經各主辦或主管人員查屬實者,依情節扣一至二點。
11.服勤時間主動積極、善盡職責或工作表現優良,經各主辦或主管人員查屬實者,依情節增加一至二點。
12.具特殊貢獻事蹟,經各主辦或主管人員查屬實,並列舉具體事實推薦者,依情節增加一至五點。

六、資格保留
(一)服義務役兵役者。
(二)懷孕或撫育一週歲以內嬰兒者。
(三)因公進修或出國者。
(四)因病無法執勤者。
(五)有償承攬或受雇本處相關工作。
(六)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
前項資格保留之情事,應以書面申請(包含回復志工或延長申請等),保留期限最多以二年為原則,未申請者,視同放棄資格;延長申請,則以一年為原則。

七、資格解除
(一)年度服勤點數未達十點者。
(二)無故缺席已排定之解說服務勤務、託人代為簽名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者。
(三)行為不良,言論不當,有損本處名譽者。
(四)私自向遊客索取服務費用、假藉本處名義私自在外招攬遊客圖利者。
(五)經本處管理人員或遊客反映服勤態度不佳、怠忽職守,經查證屬實,且累計三次者。
(六)依本要點規定,向本處申請保留志工資格連續三年以上,或未依書面申請資格保留,累計二次者。
(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八)將公有財物佔為己有或出售圖利者。
(九)年度累計扣點達十點以上,且無其他積點可資扣抵者。
(十)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核可解除本處志工資格者。
志工因違反上述規定而解除資格者,本處將以書面通知;如有不服處分者,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申訴。

八、榮譽表彰
(一)本處於年度結束前定期辦理志工之考評、表揚與獎勵,服勤良好且服務具績效者,由本處頒授獎狀(或獎章),並擇優荐派參加各項專業訓練,其報名費、交通旅宿等費用,得由本處酌情資助。
另服務績效特優者,得由本處推薦交通部觀光署參加優良志工遴選,獲選者將於國家風景區志工聯誼大會或於澎湖縣政府舉辦相關志願服務表揚活動中表揚。

(二)表揚標準
1.二等榮譽獎:服勤良好,且無違規紀錄,年度服勤時數達五十點以上或連續服務滿三年者。
2.一等榮譽獎:服勤良好,且無違規紀錄,年度服勤點數達八十點以上或連續服務滿七年者。
4.榮譽志工獎:連續服務滿十年,服勤表現優異,或曾獲頒一等榮譽獎達五次,並累計服勤時數達五佰點者,足堪志工模範者或服勤表現優異者;或對本處有特殊重大貢獻,經簽奉處長核准者。

(三)補助及福利
1.得依本處相關規定,享有購置本處出版品八折之優待(每人每件限購一冊)。
2.服勤期間由本處投保新臺幣貳佰萬元整之意外保險。
3.依本處規定,借閱本處圖書室之圖書資料。
4.參加本處主辦之解說訓練、學習之旅、聯誼餐會等相關活動。
5.依規定請領本處出版之解說叢書或相關觀光文宣資料。
6.本處每二年製發工作制服及配備一套。
7.按服勤路程遠近、地區特性、時間或次數,酌予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交通費給付標準如附件)。
8.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由本處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