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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表與相關文件

志願服務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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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交通部觀光署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落實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之遊憩服務、解說導覽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三、召募對象
(一)凡年滿18歲及高中(職)畢業以上,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熱愛大自然,具有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處辦理觀光旅遊相關服務工作者。 (二)具英、日、韓等語言能力或具手語等特殊專長者。
(三)具森林、地質、動物、植物、觀光及環境保育、解說教育等專業知識之相關科系畢業或在學者。 (四)能全程參加且完程各階段之訓練課程,並實際參與服務工作至少2年者。

四、服務內容
協助本處辦理遊憩服務、解說導覽、環境教育、外語翻譯、服務台諮詢、觀光行銷推廣活動、觀光資源調查統計、資料編纂登錄與校對,以及其他適合志願服務之相關工作。

五、召募方式
(一)透過媒體、網路等方式公開召募。
(二)商洽澎湖縣志願服務協會、相關志工團體、觀光旅遊或保育團體,以及澎湖社區大學、澎湖縣志工學苑、澎湖縣退休公教人員協會等單位,協助通知召募訊息。
(三)函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國立馬公高中、國立澎湖水產職業學校,以及澎湖縣政府所屬各國中、國小等學校轉知教職員工召募訊息。

六、甄選方式
(一)初審:由本處依報名者之基本資料予以審核。
(二)複審:由本處就初審合格者,施予面談。
(三)教育訓練:由本處就複審合格者,施予教育訓練。
(四)授證:經訓練測驗合格者,由本處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七、教育訓練
(一)本處召募志工應施以服勤前訓練,其課程分別為:
1.基礎訓練:課程及訓練依內政部志願服務相關規定辦理,共計12小時。
2.特殊訓練:課程由本處依實際服務需要規劃之(包括自然生態、人文史蹟、風俗民情、解說導覽技巧,以及各展館或遊客中心之導覽解說等),並聘請專家學者或由本處同仁擔任講師。
3.實習訓練:志工完成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由本處安排實習訓練(含展館服務及隨隊解說等),期間應服務滿40小時以上。

(二)服勤期間研修
1.定期規劃安排專業訓練與進修研習課程,包括外語訓練、溝通技巧或情緒管理、自然人文生態、經驗分享及服務創意等。
2.辦理觀摩學習與交流互訪等活動。

八、管理及考核
(一)考核及獎勵方式
1.由本處成立考評小組:小組成員係屬任務編組,依實施計畫辦理志工之徵選、訓練(測驗)、考評及獎懲等事宜。考評小組設召集人1名、考評委員若干名。
2.為利志工考核與管理,本處應訂定志工服勤要點與志工管理要點,並根據志工出勤率(含研修),值勤之簽到、簽退時間及值勤時表現、遊客反映等,做為志工考評、異動及獎懲之依據。
3.志工違反本處志工管理要點及未達服勤要點之規定,並於服務期間有怠忽職責、行為不良者,經考評小組召開考評會議,得予解除本處志工之資格。

(二)補助及福利
1.得依本處相關規定,享有購置本處出版品8折之優待(每人限購每種1冊)。
2.服勤期間由本處投保新臺幣200萬元整之意外保險。
3.依本處規定,借閱本處圖書室之圖書資料。
4.參加本處主辦之解說訓練、學習之旅、聯誼餐會等相關活動。
5.依規定請領本處出版之解說叢書或相關觀光文宣資料。
6.本處每2年製發工作制服及配備1套。
7.按服勤路程遠近、地區特性、時間或次數,酌予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九、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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